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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青企协财经周刊——之287期
发布时间:2021/12/6       浏览次数:1039 次

财经周评


上周沪指低开高走突破3600点,再次挑战箱体上沿,成交量温和放大,最终收盘位于3607点。截止收盘,上证指数+1.22%,创业板指数+0.28%,沪深300指数+0.84%,涨幅靠前板块为煤炭、航空、建筑等。
消息面上,新冠再出变异毒株Omicron,感染病例数据出现反弹,变异病毒影响之下,外围股市相继下行,欧美指数全面调整,大宗商品大幅下跌。
我国防疫优势由此再次显现,“快速清零”利于将疫情控制在萌芽阶段,零星疫情对国内经济与政策影响较小,对市场情绪面或有影响。
配置方向上,继续寻找在2022年能保持高景气度的行业和高速增长的个股,如新能源车产业链、新能源绿电、军工、消费等方向。新能源车渗透率不断提升,总出货量、国产替代、智能化等细分逻辑不断强化,这一方向的高景气度确定性极强;新能源比例提升、传统火电能源受到压制,电网、储能、特高压等新基建行业也被提出了更高要求,逻辑更长更广。
中长期,消费板块仍有较好的投资机会。利好因素在于消费板块中权重较大的食品饮料板块可能会经历估值消化之后,重新崛起。医药板块经历了集采的打击之后,厂商在创新上有进一步突破。不利因素则是随着经济增长的下行,居民可支配收入也会受到影响,叠加疫情反复,可选消费存在压力,从社零数据来看,全社会消费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整体来看,考虑到基本面下行、宏观资金面相对宽裕、情绪面中性偏谨慎的背景,A股市场系统性风险和整体性机会都不大,指数趋势性上行空间有限,但市场并不缺乏结构性行情,当前需要重点关注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定调、以及对产业的具体支持方向和力度。


财经要闻

1、上证报:国际金融论坛学术委员会主席、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黄奇帆指出,目前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42%;到2030年预计比重或上升到50%,2035年以后达到52%,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预计到2035年现在4亿中等收入群体会增加到8亿,6亿的低收入群体会减半,内需消费能力将大大提高。 


2、钟南山:参照流感的情况,未来当新冠病死率下降到0.1%,复制指数即R0可以达到1.0-1.5时才有实现新冠疫情防控恢复常态化的可能。而需要采取的措施就是全民接种疫苗,建立群体免疫;社区群防群控常态化;研发有效的治疗药物。奥密克戎目前在南非等国发生的情况,初步看来多数病人症状较轻。


3、中国贸促会:当前“三高”现象尤为值得关注,一是能源价格居高难下,二是全球债务水平高企,三是保护主义高涨。2020年全球债务总额飙升至281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355%。目前,主要经济体宽松财政货币政策已经接近极限。大多数国家内顾倾向加剧,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贸易摩擦层出不穷,对外资限制与审查趋严。


地产动态

1、中新网:目前已有超过20个城市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或公开征求意见。但这些城市销售情况出现分化,部分项目开盘不久就售罄,也有项目迟迟卖不出。有些房子看似便宜,但是性价比不高,采取“缺啥补啥”的策略是正确的,学校配套、交通等问题都需要填补空白。


2、经济日报:恒大个案不影响房地产市场正常融资。个案风险对于金融市场的外溢影响可控,房地产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渠道保持畅通有序。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在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的前提下,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金融服务。

 

股市盘点

1、经济观察报:距离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还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截至12月2日有29家券商共计完成112只大集合公募化改造产品,其中有六成是在今年完成。业内称,券商资管可以巩固过去在私募业务积蓄的投研优势,与券商的大财富管理板块形成良好的互动,在公募业务上做出特色,为客户提供更多投资选择。


2、中国基金报:日前港股再度调整,恒生指数盘中创近13个月新低。在港股极端的市场行情下,南下基金年内集体“折戟”。但基金公司布局港股市场的热情未减,多只主投港股的基金于近日开售。业内称,目前熊市宣泄进入尾声,港股消费、科技、医药和高端制造四大赛道值得关注。


3、中国基金报:600亿“支付宝刷脸”独角兽奥比中光上市前的“临门一脚”之际,被爆“偷偷转让”合伙人股份。在得知其递交招股书后,有五位前员工才发现公司曾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过多次工商登记变更。需要签字的文件也出现了伪造签名、代签、冒签甚至凑签名的情况。


4、经济观察网:“康美案”一审判决对审计行业形成的冲击波仍未平息。业内称,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会根据收入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会计师个人也会购买职业保险,但其金额远远无法应对审计失败引起的二级市场民事赔偿,判决结果的落地客观上会起到倒逼行业自我净化的作用。


财经知识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知识问答

 

1、新《证券法》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有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核心是什么?

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


3、哪一起案件采取了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0年12月31日,11名投资者就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8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提交了依法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11月12日,广州中院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判决。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4、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哪些重要意义?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能够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 

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由投保机构参与,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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