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周评
香港股市率先大跌,恒生指数盘中暴跌1000多点,跌幅一度超过4%,地产股跌幅较大,市场担忧地产行业的敞口风险,导致金融股也集体重挫。欧洲股市全线低开,开盘后跌势加重,国际油价及加密货币也集体大跌,美国股市也未能幸免,周一美股三大指数集体低开,热门中概股受此影响,集体大跌。究其原因,美国财长耶伦表示,如果美国国会不迅速提高联邦政府债务上限或暂停其生效,联邦政府在今年10月可能出现债务违约,这很可能引发一场“历史性的金融危机”。恒大事件持续发酵,被认为是此次香港股市大跌的导火索之一,市场担忧恒大危机如果扩散,会对金融系统带来一定的影响。从房地产价格的角度和流动性风险在行业内扩散的范围来看,龙8-long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并不认为当前恒大的问题会持续向金融体系传导。一方面,今年以来房地产行业整体的经营压力在增加,但并非所有的房企都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中央三道红线监管政策其实已经给予了市场一个简单有效的房企风险评价标准。另一方面,从以往境内外房地产危机向金融体系扩散的情况来看,通常金融系统受到冲击的原因在于大范围的资产价格快速下跌。本轮开发商流动性危机属于个别企业的点状爆发,并非由于全行业库存过高、需求下行的环境下的房价下行风险。“房住不炒”大背景下,行业供需关系相对平衡,全国房价还算比较平稳。总的来说,十一前市场风险事件偏多,叠加节前效应,市场压力会比较大。短期运行主要取决于市场情绪,外围市场表现会给大金融板块乃至股市带来较大压力。中期看,在“宽信用,宽流动性”的趋势下,A股大环境还是向好的,跌下来,会是更好的机会。出于避险情绪的提高,业绩确定性高的板块会再次成为资金追捧的对象,可以适当逢低关注锂电、光伏、风电、消费医疗。
财经要闻
1、中国纪检监察报:反垄断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不仅仅关乎“听歌自由”“平台选择自由”“付款方式自由”,更关乎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只有破除垄断,才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2、工信部: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等企业参会。会议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业内称,相关标准有助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夯实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基础。
3、央视网:第18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正在广西南宁举行,截至9月11日,已有179个项目签约,投资总额超过3000亿元,创历届东博会签约总投资额之最。项目涵盖电子信息、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等领域,其中,10亿元以上的项目有33个。
地产动态
1、富力地产:李思廉及张力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大股东,将提供约港币80亿元的股东资金,预计未来一至两个月内完成。预期于9月21日收到约24亿元港币。已在项目层面成功完成若干境外融资及再融资交易。
2、中证报:针对网络上“关于恒大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图片,深圳市公安局通报称内容不实,属伪造信息。恒大财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杜亮表示,恒大将在每月下旬办理实物资产兑付工作,采取集中登记、线上集中选房的方式。
3、碧桂园服务总裁李长江:回应接洽恒大物业,因价格问题暂已退出收购事宜。与恒大物业合作,主动权不在碧桂园手中,不排除再次接洽的可能。
股市盘点
1、华西证券:近期港股调整反映了投资者对国内经济和政策层面的过度担忧。房地产市场风险仍可控,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港股调整后估值风险大幅释放。当前恒生指数市盈率在10倍左右,恒生科技指数在30倍左右,港股估值处于比较合理位置。短期大幅调整后估值风险进一步释放,看好港股市场的投资价值。后市部分绩优行业有望率先企稳,建议重点关注被错杀的绩优港市个股。
2、中国基金报:已有2家券商开通线上预开户功能,并实现“7x24小时”不间断业务受理。有头部券商预计潜在开户数最高或达800万户。部分券商表示将结合北交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使开户功能方面有差异化服务。聚焦“专精特新”业务,寻求差异化定位。
财经知识
公司治理中,选举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是公司的大事。与股东大会职权行使紧密相关的是投票方式,而董事、监事的选举,又会涉及到累积投票制。那么,什么是累积投票制,该种投票方式有什么特殊性和价值,一起来了解下。现代公司立法大多对累积投票制有规定。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实际上明确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情形。简而言之,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相对,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一种投票方式。不过相较于直接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在投票方式上有它的特殊性。《公司法》对其定义有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直接投票制是股东按照一股一票原则直接进行投票。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则是股东按其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人数的乘积来进行投票,按最终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比如,要选3个董事,每1股就有3票,也就是说每股的表决权被成倍放大了。对于累积投票制,《公司法》规定的是“可以实行”,并未做强制性要求。但在具体制度规范层面,对累积投票制的推行,还是非常积极的。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更是明确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这表明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其实施累积投票制是有强制性要求的。但是梳理上市公司章程可发现,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累积投票制的实施上并未满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这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制度规范之所以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因为其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和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确有特定价值。首先,累积投票制具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价值。累积投票制实质上是通过改变投票方式来尽可能保障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理论上,大股东具有持股优势,若采用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大股东只要持股达到51%,就可选举出全部符合其意愿的董事或监事。而累计投票制突破了一股一票的限制,表决权被成倍放大后,票数也可以集中使用,实际上增加了中小股东“以小博大”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对大股东来说是一种制衡,体现了以实质公平来代替一股一票的形式公平。其次,累积投票制具有完善公司治理的功效。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发展的目标。累积投票制的积极推行与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相吻合的。客观而言,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因此目前进一步推行累积投票制的适用,十分必要。此外,《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依组织法的逻辑,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组织成本,提高治理绩效。有学者曾研究过特定时期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发现累积投票制被写入公司章程后,能够抑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占,并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公司治理绩效。这表明累积投票制如果使用得当,能够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激励作用。不过也应当注意到,当前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效果仍不乏探讨的声音。比如,在当选规则上是否必须适用差额选举、应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是要以单独提案抑或合并提案的方式提出、应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等因素,都将影响甚至消解累计投票制的作用。诚然,从制度之花开出实践之果确实任重道远。累积投票制作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利平衡的一种工具,又涉及到表决权数、应选人数等数量关系的精确计算,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可以说是价值判断与技术理性的高度融合。制度规定不够详尽以及具体规则衔接不到位都会影响到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效果。对此,整体来说,应当着眼于影响累积投票制实施的具体因素,加强制度规则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明晰累积投票制实施的一些操作细节,形成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完备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而言,也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合身”的实施细则,以做到量体裁衣。从长远来看,这对于认知和践行累积投票制无疑更有意义。(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